關于印發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亦莊開發區國土房管局、局屬事業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 《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確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國上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工作。 第四條 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土地,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政策.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應當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市國土局在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前,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交通、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規劃使用條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標人或競買人資格等土地出讓條件。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有關行政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七條 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八條 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應當發布公拍賣和掛牌公告應當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其他媒體。 招標、拍賣和掛牌公告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二十日前公開發布. 第十條 招標、拍賣和掛牌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以及開發建設期限: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或者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或者競買保證金數額;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標底或者底價由市國土局會同價格等管理部門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確定.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標底或者底價需要保密的,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不得對外透露.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結果應當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公布場所為市土地交易市場或者其他指定場所、媒介。 第十三條 招標、拍賣和掛牌確定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以及規劃、交通、市政、環保和建設等有關手續。 第二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的規劃意見、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書樣本、中標通知書樣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等.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文件收受人。招標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實行投標預登記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預登記時間進行登記。投標人預登記時應交納不少于招標文件規定數額的投標保證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注定代表人證明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復 ),委托競投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資信證明; (五)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開標以前應當對投標人的情況保密。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人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 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書: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標書: (二)投標書或投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三)投標書或投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五)投標人不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的; (六)重復投標的: (七)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時間內將投標書密封并投入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的標箱. 投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三人的,招標人停上開標,并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 開標時,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全部投標價均低于標底的,招標無效. (三)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標文件進行評審,出具評標意見。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意見,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確定的時間,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合同,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沖抵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在招標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二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應當編制拍賣文件。拍賣文件包括拍賣公告、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的規劃意見、競買人資格要求、競買申請書樣本、拍賣成交確認書樣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等。 第二十四條 拍賣人對已發出的拍賣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在拍賣文件規定的競買申請截上時間至少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拍賣文件收受人.拍賣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拍賣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競買人應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交納不少于拍賣文件規定的競買保證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四)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競買的為身份證復委托競買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五)資信證明; (六)拍賣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 拍賣人對競買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又件不開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拍賣文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通過審查的競買人,發給有編號的竟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竟買人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拍賣會應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 第二十九條 拍賣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士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示是否設定有底價;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報價)后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報價)而沒有再應價 (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報價)者為競得人; (九)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的,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主持人在拍賣過程中可根據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三十一條 拍賣成交后,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確定的時間,與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團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合同,經拍賣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競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沖抵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其他竟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全,拍賣人在拍賣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應編制掛牌文件.掛牌文件包括掛牌公告、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的規劃意見、競買人資格要求、競買申請書樣本、競買報價單樣本、成交確認書樣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等. 第三十三條 掛牌人對已發出的掛牌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在掛牌文件規定的掛牌起始時間至少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掛牌文件收受人。掛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掛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三十四條 競買人應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交納不少于掛牌文件規定的競買保證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競買的為身份證復委托競買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五)資信證明: (六)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十五條 通過審查的競買人,發給競買資格證明. 三十六條 掛牌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文件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宗地位置、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在市土地交易市場公布; (二)竟買人填報競買報價單進行報價; (三)掛牌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報價: (四)掛牌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掛牌人在掛牌文件規定的截上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三十七條 掛牌交易的掛牌期限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掛牌人在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三十八條 掛牌期限截上后,按照下列情形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報價不低于掛牌底價,并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掛牌不成交;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竟買人應價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上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掛牌人應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條 競得人確定后,掛牌人應當向竟得人發出《掛牌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條 競得人應當根據《掛牌成交確認書》所確定的時間與掛牌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合同,經掛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競得人的竟買保證金沖抵國有上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其他競買人的競買保證金在掛牌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6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印發的《北京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暫行規定》(京國土房管出[2002]717號)同時廢止。 |